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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负责
分类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解答

一、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负责

关于停车场车辆丢失,停车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停车场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则仅在其对保管车辆的毁损、灭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若为场地租赁性质的停车场(例如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除非车主与停车场单独约定建立保管关系,否则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建立的仅仅是短期的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车主支付的成本也只是对场地的租赁费用,而非保管费用。此时,当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遭受丢失或者损坏时,依照法律规定,停车场无需承担保管责任。如车主希望在车辆停放期间一并由停车场代为保管车内物品,需事先与停车场订立专门的保管合同,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停车场车辆丢失概不负责责任如何判定

若车主已向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场支付了相应费用,且双方并未就保管责任进行特别约定,则在此情况下,停车场无需对车辆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车主所支付的费用仅仅涵盖了场地租赁成本,而非针对车辆存放期间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供的保障服务。在车辆在该停车场内发生遗失或损坏等意外事件时,停车场将不承担保管责任。

对于免费停车场而言,除非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否则停车场亦无需为车辆受损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车主并未委托停车场代为保管其财物,那么在财物被盗窃的情况下,停车场也无需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各类型停车场内由此引发的车辆遗失问题,相关责任界定应依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当车主享有免费停车权益时,停车场仅对车主故意为之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该停车场具备场地租赁性质,则除车主与停车场达成额外保管协议之外,该类停车场仅负责向车主提供场地租赁服务,并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车主如欲享受到车辆保管服务,必须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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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6: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