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结算书怎么做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工程款纠纷 |
解答 |
一、工程结算书怎么做 有关如何制定精妙绝伦的工程结算是一门深奥的学问,其主要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是结算书的封面,应清楚明了地标记出发包方的名称、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以及结算所需支付的金额与编制单位等重要信息; 其次,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应包含各个单位工程的详细资料,诸如建筑面积、硬性预算成本费用、本年度实施完成的工程结算成本、上一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以及总体成本开支等等; 最后,还需按照各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编制详尽完备的结算书以供查阅参考。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结算书只盖章不签字有效吗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仅加盖公章而未由双方签署亦具备有效性。在签订合同时,一方面需要在合同中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处加盖公章,另一方面也需由合同双方签署确认。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不乏存在合同仅加盖了公章而双方并未签字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该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一般的合同生效条件只需满足其中一项,即签字或盖章中的任意一项即可。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 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於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关于工程结算这一领域的知识,其博大精深,堪称精妙绝伦。其中的精髓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封面上清晰地注明发包方的全称、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的大小以及最终的结算金额和编制单位;其次,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表需要详尽地罗列各个单位工程的相关信息,例如建筑面积、预算成本、本年度以及上年度的结算成本、以及整体的成本开支等等;最后,我们还需要按照分项工程的顺序,编制出一份完整且详实的结算书以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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