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自犯罪嫌疑人实际被羁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参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即若公安机关认定某被拘留者需要进一步逮捕,应在拘留的三日内,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进行审查批准;如遇特殊状况,请求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延伸长度可达一日至四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甚至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37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从哪里抓人 在我国,刑事拘留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这一机构中,该机构负责关押那些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以及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并处以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看守所的职责在于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在押人员实施武装警戒与看守,确保刑事侦查、检察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司法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制度中,罪犯自首次被拘禁之日起便开始计算其拘留期。若公安机构需实施逮捕行为,则应于罪犯被拘留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等待检察官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拘留期限,但最多仅能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流窜犯、惯犯或团伙作案的严重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有权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为37个自然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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