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什么用 |
分类 | 刑事辩护-死刑辩护 |
解答 |
一、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什么用 对于死刑的执行,其过程需耗费一定的时间;若在宣判死刑的同时未授予该罪犯以政治权利,便意味着该罪犯尚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将导致执行死刑时概念上的冲突,亦违反了宪法规定之原则。因此,所有被判处死刑的罪犯都应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并终生无法行使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 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来说即为撤销犯罪人选举与被选举的资格,暂停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权利,禁止其在国家机关中任职,同时也取消了其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机会等。在此强调,一般而言,被永久剥夺政治权利者往往是那些被判处死刑或永无期限徒刑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死刑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时间较为漫长,如果尚未剥夺犯罪者的政治权利,便意味着他们仍然能够参与选举并获得当选的资格,这显然与死刑的基本理念存在矛盾之处,同时也违背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相关原则。因此,我们主张对所有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立即剥夺其政治权利,并且终身禁止其行使该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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