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
分类 | 房产纠纷-物业纠纷 |
解答 |
一、什么情况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住户必须在物业公共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彻底过保之后,方能利用住房维修基金展开防腐、更新及改进等工作。 同时,所有维修基金在无特定用途的状况下(即非购买国家债券或遵照相关法律法规),都不能被另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全面用于住宅公用部分、配套设施及设备在有效期满后的维护与调整、修正,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拘留 在无法满足刑事拘留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获得无罪释放或免于拘留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法院对一个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定罪判定后,依据犯罪情节轻微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刑罚裁量结果。这是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事实基础上,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作为概括性的选法理由和法条适用依据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业主只有在物业所辖公共区域以及各项设施与设备的保修期结束之后,才能够动用住房维修基金来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更新改造等相关工作。同时,维修基金在未被明确指定用途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被随意挪作他用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公用部位、配套设施的维护、调整、修正,而不能够擅自改变其原定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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