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提出离婚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女方提出离婚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当涉及到涉及离婚的法律诉讼中,女性有权要求男方给予实质性的物质损失补偿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的民事赔偿。关于这部分的相关事宜,我们在此做详细介绍和解释: 首先,关于实质性的物质损失补偿金额,可由夫妇双方自行商议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该问题将交由法庭进行裁决。 此外,对于离婚所带来的精神伤害所需要的赔偿责任形式,同样可以考虑采用采用非财物责任和财物责任两种方法来解决。 其次,当过错配偶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伤害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向对方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抚慰金以示赔偿。接下来要探讨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明显的生理缺陷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正常性生活并难以医治; 第二种情况是,在婚前由于缺乏足够了解而匆忙结婚,结婚后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情感基础,难以共同生活; 第三种情况是,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经过治疗病情仍未见好转,或者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选择与之结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持续患有这种疾病; 第四种情况是,一方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在结婚注册时出示虚假材料以获取结婚证书; 第五种情况是,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过,而且想要再度维系良好关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第六种情况是,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婚后不久即立刻提出离婚,亦或是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并未能建立起感情纽带; 第七种情况是,因为感情摩擦而长期分居,经过调解依然无响应,亦或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正式分居,而且分居时间超过一年,相互间缺乏应尽的夫妻义务; 第八种情况是,一方与他人保持通奸行为,甚至与他人同居,尽管经过多次教育仍然未能改正其错误行为,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过错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但是被对方拒绝,经过严肃的批判教育及法律惩罚后,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诉求,而确实没有回旋余地; 第九种情况是,一方向法院宣告自己正在与其他女人恋爱,并要求离婚; 第十种情况是,一方不顾家业,喜好游手好闲,沉迷于吸毒或赌博等恶性嗜好,对家庭实行义务推诿,教化不容商量,夫妻生活难以为继者;第十一种情况是,一方因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径而受到法律制裁,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第十二种情况是,一方失踪长达两年以上,对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多次公示查找发现确实已经失踪的;第十三种情况是,遭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到对方亲戚的虐待,或者是遭受对方亲戚的虐待,应当已经到教育的程度仍不思改造,被视为无可饶恕的;第十四种情况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第十五种情况是,取决于其他未知原因而使得夫妻之间的感情产生了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女方提出离婚女方重婚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条款的明确界定,倘若女方存在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重婚行径,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法律明文确定的过失性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形下,男方,作为本案中毋庸置疑的非过错方,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庭作出公正裁决,准许其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责令女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在法官最终判处的具体权益分配方面,将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及质量、财产分割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行使等多方面因素。若女方被确认为重婚行为的实施者,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判令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涉及到离婚诉讼的司法程序之中,女方依法享有请求男方承担赔偿责任,即针对其给女方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害与精神上的创伤进行经济补偿的权利。具体赔偿款额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由法庭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既可以采取非财产性质的方式,也可以选择以金钱形式予以兑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如疾病、缺乏相互理解、精神障碍、提供虚假信息、未能共同生活、包办婚姻、长期分居、婚外同居、因恋爱而导致离婚、不良习惯、犯罪行为、失踪、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等,并据此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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