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批捕是否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检察院批捕是否取保候审 在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以后,能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来予以判断。此条款明确指出了以下四种情景之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才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具体而言,假如检察院所批捕的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自身状况满足至少其中任何一项特定情形,例如有可能被判处罚金而非牢狱之灾、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等,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若无法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并不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 至于最后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则将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来做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检察院批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当然可以。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即便是已经批准逮捕之后,仍然有可能申请获得取保候审。 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以下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当事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较重罪犯,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产生的情况;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案犯,同样地,此类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中,当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之后,如果希望进行取保候审,就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来执行。该条款明确了四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境,例如案件情节轻微,可能只需缴纳罚金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却并不影响其参与社会生活;也或是在怀孕期或哺乳期内,既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然而,只要有任何一项规定不符合,那么都将丧失取保候审的资格。最后,是否准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主要在于公检法三家机构,他们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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