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山东省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在山东省范围内进行取保候审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守的是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取保候审这一诉讼程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通常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人群,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至于是否决定对特定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需要根据办案机关所掌握的案件具体情况来做出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山东省取保候审保证金多少 申请取保候审时,应缴纳的保证金的起始金额设定为一千元人民币。关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需结合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体力及财务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罚金的轻重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权衡与综合考量后最终确定。 根据各类不同的案情,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在一千元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合理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山东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施取保候审之举措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适用于由于身体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在怀孕期间或是哺乳期内的女性等人群,并且其不存在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可能性。至于是否应当实行取保候审,则应由负责案件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决策和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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