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之间的电话记录能作为合作的证据吗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一、合伙人之间的电话记录能作为合作的证据吗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您可能需要提供如下类型的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 首先,能够直接表明合同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如具体的合同文本或协议文件、相关的聊天记录以及邮件往来等信息; 其次,能证明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合同事项的证据,例如详细的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有效的发货单据以及完备无瑕的收货单据等等; 第三,若出现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收集并展示这方面的相关证据以证实责任归属; 最后,证明自身遭受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合伙人之间转让股份其它合伙人可以阻止吗 无论如何无法阻止或干预。当合伙人之间打算进行所有或部分财产以及投资权益的全部转让时,应有义务通知其他全体合伙人。而当合伙人欲将自身在合伙外观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及投资权益作价转让给外界人士之时,必须得到全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明确的批准才能执行。 此外,若有合伙人试图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及投资权益,在等同于其他合伙人所提出的条件下,转让给非合伙人时,其他合伙人有权优先考虑购买这部分权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解决合同纠纷这一问题时,我们建议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着重收集如下几类证据:首先是关于合同内容方面的文件、通讯记录或是电子邮件来证明存在合同关系;其次,需要提供诸如银行转账记录、发货以及收货相关单据等材料,以此作为合同执行情况的有力证据;再次,为了清晰地界定各方责任,还需寻找并保留好违约证据作为支撑;最后,重要的一点是要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详细计算与证明,以便于在诉讼过程中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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