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属于特殊行为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属于特殊行为吗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范畴之内,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行为犯和危险犯。对于此类罪行,其犯罪者往往在主观意识上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而与之对应,只要他们在客观现实中实施了相关的危险驾驶行为,那么就必定会触犯到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表现为例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以及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等行为。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第一,从客体要件来看,该罪行所侵犯的基本客体其实就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第二,从客观要件来看,该罪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征就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且这些行为的情节相当恶劣;第三,从主体要件来看,该罪行的主体实际上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最后,从主观要件来看,该罪行的犯罪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他们明知道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将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乃法定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属于行为犯和危险犯的范畴。此种犯罪的核心在于犯罪人在主观层面上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明确的认知或者是对此类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例如,追逐竞驶、酗酒驾车以及超载、超速行驶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该罪行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侵犯了社会大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包含了实施了对社会实际造成威胁的行为;其次,在客观层面,需要确认行为人存在着诸如醉驾追逐竞驶等等的特定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第三,犯罪的施行者是广大的公民,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犯罪嫌疑人;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犯罪人必须是故意实施此类行为,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但仍然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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