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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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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

(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相符;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需的材料

注: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 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校验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变更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批准文件
(2) 变更地址名称:(因街道或门牌号变化,实际经营地址和设施等条件未发生变化)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免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医师的还须提供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资金: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已注册的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批准并加盖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5)增设诊疗科目:新增设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管理制度、医护人员名单及《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床位(牙椅)数: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提供相应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情况
凡涉及到医疗机构新迁址、扩建项目的按新设置医疗机构程序办理。
5、县卫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申请及情况说明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四川日报》或《成都日报》上登报公告,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公告的报纸原件(公告内容应包括:证件名称、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机构登记号)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注销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词条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证号和配制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编号方法和制剂类别填写。

  • 许可证

    许可证,是指某种非所有人都有权涉及受限制的行为或事件,相关权利机构授予相关权利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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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