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法定凭证,应当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证号和配制范围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编号方法和制剂类别填写。
问题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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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条件(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相符;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工作用房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需的材料注: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新办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二)校验 1、申请报告; (三)变更 1、申请报告; (四)遗失补办 1、遗失补办申请及情况说明 (五)注销 1、申请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是否受理告知; 3、提交相关材料; 4、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材料,现场验收,领导核准、审批; 5、制证、发证、公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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