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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监视居住权利义务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指定监视居住权利义务是什么

被赋予监视居住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他们不得擅自离开被指定的住所;

其次,在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之前,严禁私自与外界人员进行会面或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条,无论何时接到传唤令,都要立即前往执行机关报到;

第四项规定,被监视居住者不能采取任何手段干涉证人作证;

第五条,他们也禁止销毁任何证据资料、制造虚假证据以及串联其他同案犯提供虚假证词;

最后一款,他们应主动将自己持有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等交付给执行机关暂存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指定监视居住是刑事拘留吗

指定监视居住并非刑事拘留,然而它同样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刑事拘留意在将犯罪嫌疑人员置于拘留场所之内加以管控,相比之下,指定监视居住却允许嫌疑人员在家庭住所或者特意安排的特殊地点驻留,同时仍然要接受公安部门的严格监管。此项措施通常适用于那些不适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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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6: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