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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属于到案方式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属于到案方式吗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并不构成案件的立案或处理方式之一。该举措是由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嫌触犯法律法规的个人,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而实施的,以临时性手段限制涉事人员的人身自由。当被告因涉嫌罪行被司法机构依法拘留之后,这一行为表明他们已然踏入了严肃的刑事司法程序之中,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是自愿投案自首或者主动配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属于什么前科后科

在法律规定中,凡尚未判处刑事处罚者,均不视为前科罪犯。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仅仅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阶段,无法等同于犯罪记录或者所谓的“前科”。只有经过了司法程序,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后,才能被认定为前科。

然而,若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行为人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起诉后被判定无罪,那么其将不会留下任何前科纪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那么他将会被记入前科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非作为立案或者处理案件的手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被拘留并不等同于自愿投案或者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因此,将刑事拘留视为一种到案方式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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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