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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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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一张面值80分的纪念邮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庆祝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在我国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同时还符合“工业反哺农业”的趋势。

二、历史

农业税起源很早,中国过去称田赋,西方国家称地租税或土地税。在封建社会,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是封建制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但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工业、商业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当代世界多数国家的农业税已不是主体税收,而是作为财政收入的辅助手段。“十五”(2000-2005)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以扩大纳税面,让有地产、有钱财的人多纳税,但由于吏治腐败,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即使是屡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暂的轻徭薄赋,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

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农民用一辆辆装满粮食的小推车,“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又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几十年来,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业税也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支柱。

2004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

三、特点

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政府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四、计税依据

农业收入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计算方法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宣过高。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降低。

五、纳税人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六、税率

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由国务院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

七、优待与减免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

(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下列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可以减征农业税:

(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

(二)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

(三)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中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八、取消农业税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中国历史上有记载的农业税收为春秋时期(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汉代叫“租赋”,唐朝称“租庸调”,国民政府时期叫“田赋”;期间在历朝对税制多次进行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未停止征收农业税。中国为传统的农业国,农业税收一直是国家统治的基础,国库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税收。从现代意义来看,农业税一直被农民称为“皇粮国税”,尽管农民负担问题一直困扰中国大陆,但农民一直认为纳税是一种义务,对农业税未有对抗心理。到2005年废止农业税止共计实行了整整2600年。

1958年6月3日颁布《农业税条例》。

1983年开始,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农业税制实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起从江西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到2003年在中国大陆全境铺开,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4年开始,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吉林、黑龙江8个省份全部或部分免征了农业税,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降低农业税税率三个百分点,其它地方降低农业税税率一个百分点。

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从2004年开始,中央决定免征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九、取消意义

是对农民的一种解放。在中国,农业征税、缴税成本太大,这种成本有时候甚至超过了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派生出从农民、农村、农业摄取剩余的税费的品种多得令人眼花缭乱。农业税的取消,使这种到处向农民伸手的体制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更为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设立的。这种两线并行的税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对中国农民形成了极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中国由7%的主税及其20%的附加合成的农业税税率达8.4%。据了解,对特定人群进行税收,这种情况只有在中国才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出,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性的变化,是中央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是对农民在税负上与城市居民平等地位的恢复。

是改革开放带来的一项巨大成果。四百亿的农业税虽然只占国家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二点几,但今后这笔税收不但没有了,国家还要从财政中拿出一笔钱来支付农村基层的财政开支,这在以前即使想做也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农业税的取消,一方面意味着中国经济结构在升级的过程中,农业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另一方面,也表明中国已完全具备了取消农业税而不至于影响国家全局发展的经济能力。

对小区域经济中的财政税收结构的影响是最大的,特别是县域经济。对于许多农业县、农业区域来说,财政税收中的农业税仍然是很大的比重。农业税的取消,使得这些地方的财政税收结构面临着重大的变革,并进而将影响到更大的区域甚至是国家财政税收结构的变革。因此,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税收结构、小区域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甚至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的开始,意味着我们的改革已开始走向最艰巨的领域。取消农业税以及中央政策向“三农”倾斜,并不损害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相反,还将最终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浅显的道理:全国13亿人中的9亿多农民增收了,消费水平提高了,必将促进城乡市场的畅旺,拉动内需,城镇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也将随之步入良性循环,进而加快城市工业化的步伐。同时,城乡差距的缩小,还会促使农村社会更加稳定,并有助于全社会的稳定。一句话,中国的改革,都是从解放农民开始的。没有富裕的农民,就没有富裕的中国;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可能有一个稳定和谐的中国社会。

十、农业税税率

国家对农业税纳税人规定的纳税比例,即计算征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税额的比率。由于我国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计征,所以农业税税率是应征税额与常年产量之间的比率。建国初期,我国农业税实行累进税制,其税率也是累进税率;以后改行比例税制,税率也相应改为比例税率。此外,农业税税率有平均税率和适用税率之分。

农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农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是指按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农业税的税率。农业税征收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并且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我国地域辽阔,兼有亚热带、温带、寒带三种不同的气候。由于自然条件相差悬殊,加上耕作条件和生产投资也不一致,所以农业生产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因地而异。为了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农业税条例只规定15. 5%的全国平均税率,而授权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上而下地逐级规定差别税率。这种税制充分体现了统一领导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适应各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平衡了各地的农民负担。

农业税平均税率

农业税平均税率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全部纳税人应缴纳农业税税额与计税收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如果是对全国来说的,就叫作全国平均税率,如果是对省来说的,就叫作省的平均税率,如果是对县来规定的,就叫作县的平均税率。国务院根据农业税条例第10条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分别规定为:北京15%、上海17%、河北15%、山西15%、内蒙古16%、辽宁18%、吉林18.5%、黑龙江19%、陕西14%、甘肃13.5%、宁夏13.5%、青海13. 5%、新疆13%、山东15%、江苏16%、安徽15%、浙江16%、福建15%、河南15%。湖北16%、湖南16%、江西15.5%、广东15. 5%、广西14%、四川16%、贵州14%、云南14%。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自行规定注(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本地实际,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各县市可以根据上级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乡镇的税率,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执行。1961年统一调减全国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后,由于有一些省调高农业税计税产量,使条例规定的税率与实际执行的平均税率有所变动。1995年全国农业税决算年报统计的平均税率为8.7%。

注(1)根据当时的行政区划,天津市包含在河北省之中,海南包含在广东省之中。

农业税高限税率

农业税条例规定的各地实行农业税税率的最高界限,即地方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产量的 25%。从体现负担政策来说,国家在规定了全国平均税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税率的同时,必须对各地制定的税率进行限制,避免各地规定的税率过高或高低悬殊,而加重农民负担或者影响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的对称,即农业税应征税额占常年产量的比例,也就是农业税条例规定征收农业税使用的税率。由于农业税采取稳定负担政策,负担额以常年产量为依据来确定,且一定几年不变,增产不增税,使得农业税税率出现了名义税率和实际负担率的差别。它不能反映农民当年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

农业税实际负担率

“农业税名义税率”的对称,即实际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包括各地征收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实际负担率可以确切地反映出当年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几十年以来,由于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而农业税总体负担稳定不变,农业税实际负担率已由50年代的10%以上,下降到3%。

农业税相关词条

  • 个别财产税

    个别财产税也称特别财产税(SpecialPropertyTax)或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某种特定财产单独课征的一种财产税。如对土地征收的地产税或土地税,对房屋征收的房产税,对土地和房屋合并征收的房地产税等都属于个别财产税。根据征收范围和课征方式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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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5: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