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吗 提请注意,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其列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未经法定逮捕程序或人身制约情况下需进行强制措施调整的涉案人员,目的在于防范他们逃避相关调查、起诉和审理活动时,依法责令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获得担保,同时开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随时待传唤且能够迅速到案,而非强制性的羁押或释放其人身束缚。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涉案情节轻微,无需立即执行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为了保障其行动自由受到适当的限制,通常会采用这种方式。在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了羁押义务之后,最为优先考虑且最具有价值,需要投入最多时间与精力来处理的即为给予取保候审的替代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是强制要求吗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有力的执法手段,其性质为依法设定的刑事司法强制措施之一。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未予逮捕或已被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是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相应的保证文书,以确保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调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起诉与审判工作,并且同意随时接受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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