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有必要到法院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有必要到法院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并非必须要经由法院批准实施。事实上,该措施往往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亦或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出决定并且加以执行的。其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此外,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若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潜在威胁,他们也有申请获批成为取保候审对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各类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无需经过法院的批准便可有效执行。其实,这项措施往往是由相关案件所在的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抑或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案情作出合理判断后,依法提出并落实执行的。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自适用附加刑罚等轻微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长期拘留的被告人,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大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实质性危害,那么这些人同样具有申请且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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