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子还共同拥有会怎么样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离婚后房子还共同拥有会怎么样 离婚后对于共有房屋的处置事宜如下: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时,有权协商决定并进行合理分配位于他们名下的共有住房。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可以自行拟定书面协议,规定某一住房归属于某一方所有,同时向另外一方支付相应的,且彼此均可接受的补偿款。如果该房屋尚有未偿还的贷款存在,则此笔贷款应由获得房产的一方负责承担。详细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若夫或妻中的任意一人在婚内购买了房屋,则该处房产将被视为他们的共有财产,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其次,在一方支付首付款购得房产之后,其配偶配合还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共还本息以及对应的增值款项应与另一方商定如何分割处理; 再者,假如在结婚后任何一方的父母提供资金购买住房,且该住房被登记于其自身子女名下,那么这笔款项将被认定为对其子女的赠与,而非赠予整个家庭,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无关。因此,在离婚时,该住房将作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财产分割范围之内; 最后,若在婚内由夫或妻双方的父母共同提供购买房屋的资金,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理;反之,若无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此时在离婚时,该住房的所有权将被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后房子怎么处理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关于房产权属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第一种情况下,若该房产本身属于某一方个人所有的不动产,那么无论离婚与否,其所有权都将经由法律程序予以维持,无需经过分割事宜。而针对第二种情形,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当两人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必然要面对需要妥善处理该房产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夫妻双方可尝试通过互相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便可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解决。届时,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手段:其一,若双方皆认为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并可欣然接受以竞争性拍卖的方式获得房产权利的方式,那么这一要求应当得到批准和认可。其二,若其中一方坚持主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依照市场价格对此房产进行全面评估,而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义务对另一方提供相应水平的经济补偿。其三,若双方均未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那就可以考虑委托政府部门或是法院直接将此房产进行公开出售或拍卖,然后再将拍卖所获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当夫妇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之时,他们拥有的房产可以通过谈判和商议进行适当的分配处理。夫妇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中一方将得到全部不动产权,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存在尚未偿还的贷款,那么将由获得附带权益(如居住权)的一方负责负担该部分债务。在婚姻期间购买的住房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需要进行公正的权利分割。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资购得房屋,而家中其他成员则参加了共同还贷行为,那么有关本金以及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便需要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来确定。此外,在婚前或婚后,某位配偶的父母单独或联合出资购买房产并且仅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这将被视为对该子女的单方面赠予,无需在此次财产分配中参与讨论。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且未事先做出任何规定,那么将依据平均共享的原则进行所有权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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