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需要用自己的钱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行贿罪需要用自己的钱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犯罪行为的形成并非一定要以行贿者实际动用自身财富作为必要条件。在这一法条中,明确各方应知悉,行贿犯罪之所以被认定,关键在于其实际涉及到的是通过向国家公职人员送予财物进而追求不当个人利益的行为。因而,即便行贿者所动用的是他人的财产,只要其目的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犯罪。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贿犯罪的成立与否,与行贿者是否实际动用自身财富并无必然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需要多少天开庭 在法律体系中,针对单位行贿罪的审判流程通常不会超越两个月之久。需指出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法院接收检察机关递交的公诉建议书之日起,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便应开始计数,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一般情况下也不应当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时限。 至于单位行贿罪的量刑准则,则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综合确定与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犯罪行为的形成并非一定要以行贿者实际动用自身财富作为必要条件。在这一法条中,明确各方应知悉,行贿犯罪之所以被认定,关键在于其实际涉及到的是通过向国家公职人员送予财物进而追求不当个人利益的行为。因而,即便行贿者所动用的是他人的财产,只要其目的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犯罪。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贿犯罪的成立与否,与行贿者是否实际动用自身财富并无必然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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