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保险赔偿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上海保险赔偿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哉!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种为全风险模式,意即在律师接受委托之初,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待案件审结后,依据最终的判决结果,再以标的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律师报酬,通常而言约为总额的30%左右。而另一种则属于前期需先行支付基本办案费用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此项费用为5000元人民币;待案件进入尾声阶段之后,再依判决金额的特定比例向当事人索取报酬,通常为10%-15%之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群体利益的诉讼案件等均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上海保证人取保候审规定有哪些 在中国的上海地区,被逮捕后的人身自由保护措施,主要基于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则。 其中,取保候审制度便是该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这些条件涵盖了广泛的情况,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足浴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等。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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