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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列入非法拘禁罪的条件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被列入非法拘禁罪的条件是怎样的

非法拘禁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侵犯了他人宝贵的身体自由权利作为其犯罪客体;

其次,从客观层面上看,该犯罪活动呈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这一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再次,这种犯罪活动的实施者既可以是担任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的社会民众;

最后,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来看,他们的故意心理状态是明显的,且他们的犯罪目的明确地指向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还可以恢复吗

当被法庭认定为失信之人时,仍有机会得以复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如果失信被执行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照程序删除了他们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相关信息:

1、已全额履行所有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

2、已经顺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此和解计划已经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确信已全部履行完毕;或者

3、经过民法院公正裁决,决定正式终结执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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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19: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