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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人可以取保候审的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一、什么人可以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下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单独适用附加刑罚的人员;

其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人员;

再次,若被告人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身怀有孕或在哺乳期内,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公共安全产生任何威胁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满,而相关案件仍未结案,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人可以请律师会见被告

1.作为辩护律师,应在执行职务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请求与当事人进行会面,这是看守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予以落实。

2.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律师若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见面交谈,除需向相关机构提交以上规定的“三证”外,还须明确表明携带的是起诉意见书的复印本。

3.在刑事司法程序的

最后一个阶段,审判阶段,律师需要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交流讨论的话,除了“三证”外,还应当参考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67条款的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他们具有明确的权利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具体来说,这些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人员,其次是已经被判定将被处以有期徒刑,但其所从事的行为并不会对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人,再次是那些因身体患有重大疾病、无法独自生活、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并且其行为同样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最后则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后续审判程序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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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2: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