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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刑事拘留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公安刑事拘留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对依法实施拘留措施的人员采取强制性拘留之后,须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完成审问工作。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该对该人实施拘留的情形,必须在第一时间解除对其的拘留措施,并颁发相关的解拘证明文件。此项程序的执行不仅确保了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尊重和妥善维护,同时也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与高效性提供了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公安刑事拘留盖电子公章吗

在警方实施拘捕行动之际,通常会加盖公安局之公章。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局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相关拘留令以证实其合法性。此处所称“公安机关”,主要指向代公安局,派出所作为公安局下设的分支机构,在行使拘留权利时,实质上等同于代表公安局行事。因此,在此类刑事保护措施中,加盖的通常为公安局的公章。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针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首次讯问;若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将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不大时,应立刻予以释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的解押证明文件。这一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拘留人士的合法权益,维持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高效率性,保证所有司法程序都能严谨、规范地执行,防止拘留权被滥用以侵犯公民权利,充分彰显了咱们国家依法治理社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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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5: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