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是什么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是什么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要客体涵盖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是“物”。此处之“物”,并非指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普通物品,而是特指那些属于人体之外且受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类特定需求并且具备稀缺性特性的物质对象。 其次,是“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客体的行为主要指那些为满足他人利益而实施的活动,尤其以提供劳务、提供各类服务为主(例如运送物品、完成各项任务等)。 此外,像保管、运输、加工协议以及演艺等各种合同关系的客体实际上也都是行为。 再者,“智力成果”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客体。此种“智力成果”实则是由脑力劳动者通过辛勤的无偿劳动所创作出来的精神财富,例如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等等。这些智力成果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具备极高的价值,故而被视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接着来看“人身利益”。此部分人身利益涵括了但不仅限于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也就是说,“人身利益”其实是构成人身权法律关系的核心客体。 最后,我们不能忽略的是“有价证券”。这一概念与普通实物并不完全相同,“有价证券”实质上是代表着某种权益的凭证,既可成为享有物权之人的权利客体,也可能成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客体。综上所述,“精神利益”或称之为“非物质利益”,也是人身权所涉及的重要客体之一,如自由权的客体便是自由价值。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事法律行为,特指涉众于民事领域内,以意愿表示为基础而创设、更改或中止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我们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细化为各式各样的类别: 首先,依照其是否必需遵守特定的法定形式,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其次,依据其生效与否与是否需要完成交付紧密相连,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诺成行为及实践行为;再者,根据当事人是否需为该民事行为支付对价,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有偿行为及无偿行为; 最后,若考虑到该民事行为的参与方是一方还是多方,还可进一步细分,即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多方法律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在众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要的客体可以归纳为五项,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以及有价证券。“物”是指那些虽身处人体之外,却能被人类所掌控,并能够满足人们特定需求的稀缺性物质实体。而“行为”主要指为了实现他人利益而开展的各类活动,例如各种形式的劳务与服务等。至于智力成果,则特指由人脑创造性思维所产生的精神财富的总称,诸如许多领域内的科学发明及文学艺术创作等。此外,还有体现着个人身体及精神健康状况,包含姓名、名誉等人身权益的人身利益;以及代表着某种特定权益凭证的有价证券,这些都可视为民法意义上的客体。值得强调的是,精神利益同样作为人身权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得到我们的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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