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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中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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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了诉中证据保全的法律解释:
一、证据保全的范围:指诉讼前保全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
二、证据保全的依据: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可能被毁损、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从而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证据保全的条件: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证据有可能被毁损、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2. 提供保全证据的理由;
3. 提供保全措施和保全范围。
四、证据保全的程序: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五、裁定的内容: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申请的,应当明确保全措施和保全范围,并指定一定期限。
六、保全措施的执行:裁定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执行法官或者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负责执行保全措施。
七、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当事人可以随时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
八、保全期限:一般情况下,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九、保全后的处理:保全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保全的证据进行鉴定或者查封、扣押等处理。
总之,诉中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可能被毁损、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可以裁定进行证据保全,并指定保全措施和保全范围,并指定执行法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期满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保全的证据进行处理。

诉中证据保全相关词条

  •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

    民事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门单位。

  •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是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争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时所需的必要费用,该费用一般由当事人承担。

  • 调取证据

    调取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律师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客观材料,

  • 录音资料

    录音资料,是由一定的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音响记录下来形成的资料,是运用声学、电学、化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原理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 民事司法鉴定

    民事司法鉴定,是指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中,专门单位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 物证鉴定

    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

  •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不同形态的客观事实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 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 提供证据

    提供证据,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有义务就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待证事实向法庭提供客观事实材料。

  • 证据原件

    证据原件,是指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证据原件的证明力一般高于复印件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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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