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农田征用土地补偿多少一亩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国家农田征用土地补偿多少一亩 关于农田占用补偿的相关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涉及到对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各类农业用地的征用情况时,在省辖市级城市郊区,补偿标准为当年产值的六倍进行补偿;而对于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及县辖城镇范围的此类征用行为,其补偿标准则应为年产值的五倍;除此之外的其他地区对此类情况的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四倍。 其次,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内容的法律参考依据来自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了对于土地的征收应该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因此降低的同时,也保障了他们长远的生计。 另外,该法还提到,对于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制定并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予以决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需要综合考虑目前土地的原用途、现有土地资源条件、现有土地产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以及人口数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个因素,并且要求每间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最后,对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土地、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物质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具体指定。针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法定原则为先进行补偿然后再进行搬迁,并且保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为此,应根据农村村民的意愿,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多种可选方式,以给予公平及合理的补偿。另外,这也可视为对因拆迁造成的搬迁、临迁等费用进行补偿,从而使农村村民享有居住的权利,保障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国家农田征用一亩多少钱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必须充分保证农民所获得的补偿是公平、合理的,确保其以往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受到损害,同时为其未来的长远生计提供坚实的保障。对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与金额,将由各地市政府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披露。 关于土地被征收之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将结合当地统计部门的权威审查结果和物价部门的认可单价来确定(这也是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关键指标)。此外,若按照现行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足以维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还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添安置补助费。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壤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状况、人口数量及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等多方面因素,且至少每隔三年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从而确保补偿政策能适应并反映出社会经济的实时变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农田占用的补偿条例因土地种类以及所在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就例如说耕地、果园等各种形式的农业用地的补偿标准便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明确规定,即需要根据其产出效益与地域特性来确定其补偿标准,比如可以分为六倍、五倍或四倍的补偿额度。至于其他性质的土地以及与之相关附带设施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期能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朋友们的生活水平并为他们的长远生计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问题,我们也采取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政策,让大家在选择补偿方式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从而确保他们的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