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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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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评审的类型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二、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评审的案件依照《商标法》及其《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申请评审案件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案件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案件申请;

  (四)申请评审的书件是否齐备;

  (五)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六)是否交纳评审规费等。

三、商标评审的途径及基本要求

  1、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2、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3、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四、商标评审的受案范围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

商标评审相关词条

  • 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

  •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 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既包括国家主管机关对商标的行政管理,也包括企业对商标的经营管理。狭义的商标管理仅指国家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是指狭义的商标管理。

  •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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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