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构成要件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股东代表诉讼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条件如下: 首先,必须是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违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或者违背了企业内部制定的公司章程。 其次,其行为导致了本公司出现了财产转移、利益受损等不利后果。 最后,作为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公司员工,经过所有股东的正式书面恳请后,仍然未能积极采取行动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股东代表诉讼以公司为主体诉讼吗 在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通常并未涉及公司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需为股东本人,而非公司组织,其所发起的诉讼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此类诉讼也要求公司必须作为第三方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过程。 如果有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同样的诉求提出诉讼申请,应该将其视为共同原告。 其次,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通常较为广泛,例如当公司选择拖延或者没有采取充分手段对公司管理层成员进行问责或者维护其他应享有的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以作为代理人,基于追究这些管理者或者实现这些应有权利的初衷,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最后,关于排除了公司的其他类型纠纷如公司发起设立、股权确认以及利润分配和解散等反对性诉讼,此类争议则归属于公司注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权范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代表诉讼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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