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有哪些行为 |
分类 | 知识产权-商标 |
解答 |
一、商标侵权有哪些行为 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使用侵权。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权。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反向假冒侵权。反向假冒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4、其他侵权。其他侵权是指除了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反向假冒侵权之外的给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有支付记录可减轻处罚吗? 在涉及到商标侵犯案的法律框架内,有两个特殊情形可以使侵权方免于承担赔付责任:即“注册商标未曾实际使用的抗辩”以及“证明产品或服务来源为正版”。例如,当被告提出他们并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辩护观点时,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过去的三年内确实进行了实际应用,并且也无法证实由于该违法行为导致其额外产生任何经济受损的情况,那么被告将无需为此类侵权行为负起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四大类別:1. 商品使用过程中的侵权;2. 商品销售过程中对商标的侵犯;3. 恶意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和4. 其余类型的商标侵害。这其中,“其他侵权”意指除去上述三种商标侵权以外,任何可能对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造成损害的不当行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