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在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在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之下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先行拘留。这些特定条件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正在筹备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其次是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直接指认的;再次是在其居住地或身边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嫌疑人也会被拘留;最后,如果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或者其真实姓名和住址无法确定,亦或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都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多久判刑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将被强制收监于看守所内,最长时间为两个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将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已经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时限。 如若案件情节较为复杂或者调查期限已经到期但仍无法结案的情况,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予以延长,但最长只能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的强制措施。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种情形:首先,未遂或已经进行犯罪行为且立即被发现者;其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受害人或者证人直接点名确认者;再者,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抑或是正在潜逃者;此外,犯罪嫌疑人存在可能销毁证据、串供或者身份不明等潜在风险者;最后,涉及重大犯罪行为,例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以上种种措施的实施,旨在确保案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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