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敲诈勒索罪如何规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不动产敲诈勒索罪如何规定 敲诈勒索罪,系指犯罪分子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通过对受害人施加恐吓或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质额达到较大标准或者在一定期间内实施过两次及以上敲诈勒索行为的,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处以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附加相应罚金;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涉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样需缴纳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不动产登记,指什么 动产登记在学术上被誉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它所指的是在权力方以及与权益相关者提出申请后,由国家规定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记录到不动产登记薄中的行为。这种记录的过程是依据持有该财产的相关人员的申请而进行的。登记行为属于国家特定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登记内容涵盖了不动产物权的性质及其变动事项,并且需以客观准确和完整的方式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即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针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着多种不同观点,比如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以及司法行为说等等。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其实并不是登记机构行使行政管理的手段,它的本质应当更像是一种能够产生司法效力的事实行为。在所有的不动产权利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各种类型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涵盖耕地、林地、草地等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岸线使用权限;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各类不动产权利。推动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初衷主要缘自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求。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一个严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必然密切关系到每个国民的切实利益。这就是制度自身应有的价值,也是其最基本的功能性定位。严谨的说,实际上是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特殊贡献,也即其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主要目的。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需要有清晰明确的产权基础作为支撑。此外,我们还能通过适当挖掘不动产登记的附带价值来提高整个制度的综合效能。大量实践表明,许多制度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关联,我们可以借助它们之间的互补优势,取长补短,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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