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名之间有何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信用卡诈骗罪名之间有何区别 在日常生活中,判别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边界并非难事,然而,令二者产生重叠的地方在于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利用。 关于这两类犯罪行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关键因素进行辨析: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信用卡诈骗罪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除侵害了公民正常的财产权益外,更进一步地破坏了国家严格规范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其犯罪客体显得复杂且多元; 相比之下,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则较为单纯,仅限于公民私有财产本身。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盗窃罪基本上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财物,令被害人始终处于被动无助的境地; 而诈骗罪大多则采取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主动自愿地交出自己的钱财,并且被害人在此过程中通常会表现得比较积极。 也就是说,信用卡诈骗罪就是通过假借他人信用卡之名义,诱使被害人自动交纳个人财产,这一环节中,被害人仍然处在主动的位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区分信用卡诈骗与盗窃行为的关键因素在于犯罪对象与作案手法。前者即为信用卡诈骗,它侵犯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犯罪分子利用欺诈伎俩攫取受害者的个人财产,然而受害人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自愿提供;反之,后者也就是盗窃,其作案手法直接且隐蔽,即偷偷地、不为人知地窃取他人财物,受害人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较为复杂,往往牵涉到金融领域;而盗窃则主要针对的是私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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