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是扣押买卖房产都构成什么罪名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如果是扣押买卖房产都构成什么罪名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之财产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之动产、登记在其名下之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各项财产权利。 如若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遭到买卖,则该行为有可能触发法院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之财产罪。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已经由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如果是诈骗钱有刑事与民事诉讼会不会加重刑期 上诉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加重。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始终坚持着上诉不加刑这一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理解,所谓上诉不加刑,其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在相同刑种的判处上不得予以数量的增加,从而确保刑罚程度上的一致性; 其次,禁止擅自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例如将原本属于缓刑期的罪犯改为实行制,延长缓刑考察期限,或者将原本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直接转为即时行刑等等,这些都是构成上诉不加刑的重要环节; 此外,也不得在主要刑罚之上附加额外的惩罚措施; 再次,审理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判为更加苛刻的刑罚种类,比如将原本监禁六个月的短刑期男性罪犯改判为长期服役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时,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也不能加重原审法院已经做出的宣告刑; 最后,在共同犯罪情形中,除非上诉方或被上诉方提出责备以外,否则不得刻意加重那些尚未提出上诉以及未提交抗辩书的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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