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卖了保险公司赔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车卖了保险公司赔不赔 若在车辆交易完成之后,车辆出现事故,一般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或是经其授权许可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的过程中,不幸遭遇了突发状况导致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受到即时损失或者破坏,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义务对此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车卖了车牌怎么保留 若您决定将已售车辆的车牌号予以保留,那么您需要前往至关重要的车管所进行相关的申请手续办理。 依据车管所明确规定,欲成功保留原有车牌,需满足以下三项必要前提条件: 首先,作为原车主,您须拥有该车至少满三年或三年以上; 其次,在出售该车型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您须提交申请明确表示希望保留原来的车牌号码; 最后,请确保在上述六个月的期限之内,您已经成功购买并注册了一辆新车,并且严格按照新车上牌的标准程序完成落户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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