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能否以未报案拒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保险人能否以未报案拒赔 (1)当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您可考虑向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申请,或者选择通过仲裁途径解决问题。若上述途径均未能如愿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您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2)您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帮助与调解,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您也可将该争议提交至由非司法机构专业仲裁人员所组成的仲裁庭,期待他们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4)当然,您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循法定程序对该争议进行审理与判决,使被告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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