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谁释放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谁释放 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过程中,如决定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其实际执行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规避调查、控诉以及审判程序,并保证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由谁签批 在司法程序中,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如需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则必须征得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方可施行。 具体来说,如法院下达了取保候审命令,则只须法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签字确认;若检察院要求采取此项措施,则须有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名签署的文书;而当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时,仅需公安机关单独签字即可。 此外,在采用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如由家属作为保证人,则还需得到家属本人的书面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谁释放”,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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