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支持反诉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管辖 |
解答 |
一、哪些情况不支持反诉 在某些未明确指明被告身份的诉讼案件中,并不适用于反诉制度。 在整个民事诉讼的流程之中,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我们会使用不同的称谓来描述当事人的身份。 例如,在一审程序中,我们通常将他们分别称为原告与被告; 在第二审程序中,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而对于那些经过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提审、当事人自行申请再审、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导致的再审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的称呼又会变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 最后,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则被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从法律层面来看,被告有权利提出反诉,这意味着,仅有被告身份的当事人才有资格发起反诉。 然而,对于那些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来说,他们是无法提起反诉的。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第二百七十七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二、哪些情况不能提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在我国现行《民法典》中,对于无法提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之抗辩之情形做出了较为详尽且清晰的相关规定,而具体的情况则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四种类型: 其一,当请求权旨在主张相应行为立即暂停所造成的损害,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等情形时; 其二,针对不动产物权以及经过国家合法注册登记后的动产物权的所有者提出的返还财产方面的请求; 其三,关于抚育费用、供养费用或扶养费用的支付问题提出的索求; 其四,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的其它请求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情况不支持反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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