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挪用公款罪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公司挪用公款罪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具体判定标准如下: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的工作人员,并且需要私自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其次,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并且在三个月之内未能及时归还给原单位,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的程度,并且行为人将这笔资金用于了营利性活动,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活动。最后,对于那些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而对于那些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行为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至于那些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人,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值得注意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判定标准则主要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然而,如果在案件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如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法院将会酌情考虑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者,甚至有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公司挪用公款罪如何定性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当中,对公司挪用公款罪的概念界定明确清晰,具体而言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内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挪动所在单位的公有财产,用于个人私欲满足或向他人提供贷款,且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偿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以内,但是涉及金额巨大,并将此部分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这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职务侵占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规定,对挪用资金罪行为进行判定需要遵循以下几项标准:首先,行为实施者必须为所在单位中的在职员工,借由职务之便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将所属公司、机关等的资金进行挪动;其次,挪用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超过法定的“较大”标准,且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及时归还给原所有者或者用于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其他法律允许的用途;最后,对于所涉及的金额大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分别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数额巨大者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数额特别巨大者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案件进入公诉阶段之前,行为人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原所有者,那么可以视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者甚至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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