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躲起来了怎么办 |
分类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 |
解答 |
一、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躲起来了怎么办 在法律程序中,法院有权调取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详细资料、房地产权属状况以及其他与财务状况有关的各类凭证,以便采取措施追究被申请人的财产责任。 只要在诉讼时效即将结束之前,原告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最后的六个月内故意规避债务,以至于让债权人失去了追索的机会,那么诉讼时效将会被暂时终止。 然而,这里需要尤其强调的是举证的重要性,即必须要拿出切实的证据来证实被申请人确实有逃避债务、使得债权人损失权益这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二、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是失信人吗 在准确情况下无法实行偿债责任且并非失信人员的被执行者,若具备偿还债务的经济实力,然而却有意拒绝履约的则应视为失信人物。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如果被执行者未能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完成偿还,并且存在以下任一情节,那么人民法院便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实施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尽管具有履行能力却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偿还责任者; (2)使用伪造证据、暴力手段、威胁等方式来阻碍或反抗法律执行的行为人; (3)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藏匿、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法律执行的行为人;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人;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人; (6)没有正当理由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躲起来了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