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
解答 |
一、无固定期限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切来说,它涵盖了在特定聘任关系中,雇佣方和受聘者已经共同决定无需设立明确的截止日期。 在这个阶段,“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的提法意味着当前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解约日期。 然而这种解读并不等同于这种类型的合约没有尽头,事实正好相反。 只要在合乎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或者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或合约条款所规定的终止条件,那么无论哪一方都有义务必须继续履行其中的相关条款和协议内容。 一旦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即使此类劳动合同并非以固定期限的形式呈现,同样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对于没有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被协议设定试用期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则该试用期的规定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要求,限制在最多六个月内。 然而,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必要的附加条款。 也就是说,用人方是有权利跟劳动者商量并决定是否具体设置试用期这个环节的; 同时,只要两者之间达成一致意愿,也是完全可以单独跳过试用期这一部分的。 当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因疾病、生育、结婚或子女夭折等重大理由需要请休假时,由于这些因素会干扰到用人单位对其工作能力和素质的综合评估,或者当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阶段因为商业运营上的临时原因暂停营业而导致劳动者无法全面深入地了解企业文化和岗位工作职责,使得他们无法准确判断自己是否应该留在原来的单位的时候,这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同意"来协调更改试用期的设定。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并避免滥用试用期制度,法律对于试用期长度实际上是有限制范围的。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合理的考虑和需求,无论是最初设定的试用期,还是经过短期协商后延长的试用期,最终的累计时间都不能够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固定期限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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