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可以去办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什么人可以去办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符合如下条件者可依法申请批准取保候审: 1.被指控可能触犯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认定可能判处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人,但经评估认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后将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明显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经评估认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后将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明显威胁;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人可以请律师会见被告 1.作为辩护律师,应在执行职务时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请求与当事人进行会面,这是看守所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予以落实。 2.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后,辩护律师若需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见面交谈,除需向相关机构提交以上规定的“三证”外,还须明确表明携带的是起诉意见书的复印本。 3.在刑事司法程序的 最后一个阶段,审判阶段,律师需要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交流讨论的话,除了“三证”外,还应当参考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下;2.嫌疑犯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但是在其身上并没有观察到对社会有危害性的潜在因素时;3.若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完全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期间,而且在他们身上也没发现存在社会危害性因素的情况下;4.当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结束审理工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时候。这些申请和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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