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前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判刑前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在案件审判之前,涉嫌违法的行为人或者被告公民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向负责管辖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取保候审程序。在此前提下,取保候审的申请必须满足上述法规所规定的某一项具体情况,比如极有可能被判决较为轻微的刑罚处罚,或者自身已身患严重的疾病,又或是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公民,亦或是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等等。申请者需要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以及充分的理由,用来证明自己具备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同时也需要保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危害性。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国家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判刑前拘留的时间算在判刑时间里吗 在量刑判决执行之前,若罪犯已经承受了羁押措施,亦即被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行动,此时拘留时期或是逮捕时期所经过之时间,在量刑判决落实后将被视为已服刑期限之内。尤其在被判处管制的情况之下,每拘留1天可对其刑期折抵为2天。若罪犯被判定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通常情况下每拘留1天便可等同于刑期折抵的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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