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不去行不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不去行不 刑事拘留,即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管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遭遇法定期限内的紧急状况而面临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者时,针对其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剥夺的强制性手法。 在此阶段接到被刑事拘留的通知,便是您务必前往的时刻,若未能按时到达,公安机关有可能会采取强制手段将嫌疑人拘捕并带回审讯室。 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更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树立法律威严的必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不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利立即释放在押人员。 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关于不予批准逮捕的通告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人员的羁押状态。 若公安机关对于被扣留的人士,认为他们需要接受进一步逮捕调查时,应该于扣留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复。 而人民检察院作为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在七日内予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驳回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粗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在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刑事拘留是公检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因紧急情况对嫌疑人人身自由暂时剥夺的措施。接到拘留通知,务必按时到达,否则可能被强制拘捕。这是法律程序,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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