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材料交给谁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的材料交给谁 取保候审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通常需交予负责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机构以详细审查。 例如,在由公安机关依法主导侦办的案件中,所提交的材料应送至该执法部门进行审批处理; 而在涉及检察院自身自行侦查的案件里面,相应的材料则需要交到检察院进行审理; 同样地,在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也需要递交至该司法机构以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通常需交予负责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机构以详细审查。例如,在由公安机关依法主导侦办的案件中,所提交的材料应送至该执法部门进行审批处理;而在涉及检察院自身自行侦查的案件里面,相应的材料则需要交到检察院进行审理;同样地,在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也需要递交至该司法机构以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二、取保候审一般开庭前几天收押 在当代的刑事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乃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手段,这些受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者被告倘若最终被判定为有罪,他们仍将面临着来自法院的法律惩罚。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经由法院认定不可适用缓刑的取保候审被告人可能会于法庭审理后立即遭到逮捕,进而陷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结束后即遭羁押的是非之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方式有几种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主要包含两大类别:第一种,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待取保候审期届满时,可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第二种,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恪守应尽之义务,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面临部分或全额没收。决定没收保证金的过程需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在没收保证金之后,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深刻反省并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通常需交予负责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机构以详细审查。例如,在由公安机关依法主导侦办的案件中,所提交的材料应送至该执法部门进行审批处理;而在涉及检察院自身自行侦查的案件里面,相应的材料则需要交到检察院进行审理;同样地,在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也需要递交至该司法机构以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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