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所满足的条件都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所满足的条件都有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所明定,对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被控被告,可以准予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话;4.在羁押期间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条件均是根据现行法律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所有手续怎么办 取保候审的具体环节与所必需的手续主要包括: 首先,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对于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言,具有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嫌疑人已处于逮捕状态,则其聘请的辩护律师亦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在此过程中,所有的申请均需采取书面形式。 其次,办理取保候审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证明;如系委托律师申请,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再次,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这些机构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回复。对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应上报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审批,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对于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申请,相关机构会拒绝取保候审,并向申请人解释拒绝的原因。 此外,司法机关也可根据案件实际需求,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告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所明定,对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被控被告,可以准予取保候审: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话;4.在羁押期间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条件均是根据现行法律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所作出的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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