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取保候审哪边审理案件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异地取保候审哪边审理案件 对于跨地区取保候审的审判案件,原则上由最初进行审理的法院或其所属上级法院指派的特定法院担任主审职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违规行为,执行机构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在必要时,可对违规者先行拘留,待后续再行决定是否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异地取保候审判缓刑几率 在司法程序中,罪犯身处异地实施取保候审和被判处缓刑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然而,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只有那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从而为他们争取到较大的缓刑机会,然而这并非绝对,其具体的成功率难以精确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跨地区取保候审的审判案件,原则上由最初进行审理的法院或其所属上级法院指派的特定法院担任主审职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违规行为,执行机构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在必要时,可对违规者先行拘留,待后续再行决定是否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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