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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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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分析

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二、准正的形式

准正的形式有两种:

(1)婚姻准正

指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婚姻准正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

如,德国民法典1719条规定:“生父同生母结婚者,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比利时的民法典、秘鲁的家庭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法等,都有相似的规定。

②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如日本民法典789条规定:“经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瑞士、法国的民法典,也都采用此种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未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该子女便可视同于婚生子女。

(2)宣告准正

宣告准正——也叫官宣告准正,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均有此规定。

三、准正的要件

根据外国立法例,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事实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

准正是结婚的附随效力,基于生父母的结婚而当然发生。

四、准正的效力

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典规定,两种准正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但准正的效力发生时间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子女之日起算,如法国民法典(332条)。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就发生婚生效力,如瑞士民法典(259条)、日本民法典(784、789条)和德国的民法典,都是这样规定的。

五、文章赏析

我国非婚生子女准正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在亲属法的发展史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受歧视到受保护的过程。现代社会大都确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许多国家亲属法中均设有认领制度,以使非婚生子女依法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我国婚姻法中没有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这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借民法典制定之机,设立非婚子女的认领制度,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关 键 词] 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

  [作者简介] 陈雪萍,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研究

  当今,非婚同居、通奸、姘居等现象日趋增多,使非婚生子女急剧增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也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从表面上看,我国目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似乎准正与否无所谓了;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尚未确立认定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婚生化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在具体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时难免会发生一系列复杂问题。为此,上述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显得力不从心。随着当今社会婚姻观念的巨大裂变,性、生育、婚姻相互之间呈现不同程度的分离,非婚生子女大量出现,为了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婚姻立法应顺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建立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制度。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概述

  非婚生,是指男女双方之间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育子女的行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均为非婚生子女①。

  非婚生子女准正(legitimation),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始于罗马法,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有准正制度。不同时期的民法和不同国家的民法对准正的形式具有不同的规定:

  1.罗马法规定对妾、准配偶所生之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婚姻准正和依皇帝诏书准正。

  2.法国民法有婚姻准正与婚生宣告准正两种,而后一种是在生父、生母不可能结婚(如一方已死亡或患有精神病等)时之代用方式。如法国民法典第333条规定:“如生父、生母二人不可能结婚,只要子女对要求其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父、母一方占有非婚生子女身份,法院得裁判赋予该子女以婚生子女的资格。”意大利民法也分为婚姻准正和法官宣告准正。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80条规定:“可以在私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事后结婚的情况下或者由法官宣告取得婚生子资格。”

  3.日本民法只有婚姻准正,但以认领和婚姻为条件。婚前认领者,子女因父母之结婚而当然为准正即为婚姻准正;婚前未认领者,子女在父母结婚后须因父母之认领而获准正。如日本民法典第789条规定:“(1)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2)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另外,荷兰民法也只有婚姻准正,且须于婚前或结婚时进行认领方为有效。我国台湾地区也实行婚姻准正,并且不加任何限制和条件。

  4.英美法起初无准正制度,后英国的准正法和美国的统一亲子关系法(The Uniform Parentage Act)颁布实施后,确立了婚姻准正制度。非婚生子女因亲生父母结婚而当然为准正。准正的情形有:(1)生父母之结婚;(2)生父母在子女出生之前准备结婚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3)生父母在子女出生之后结婚或准备结婚并且生父对子女做了额外的承认的表示;(4)生父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对子女承认且生母不表示反对;(5)生父将子女领养回家并公开声称是己亲生②。

  二、准正的意义

  由于婚姻制度的施行,使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不似婚生子女周全,为避免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的结合有瑕疵而遭受歧视、不公平待遇,法律特设准正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视为婚生子女享受法律上的权利。

  我国设立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在涉外法律关系中保护我国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有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因此,我国建立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有利于我国的部分非婚生子女在涉外财产继承时取得与婚生子女相等的应继承份额,在其他亲权方面也具有相同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一体化,私人国际交往越来越多,涉外的非婚生子女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有必要为他们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其次,切实落实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完全平等。无论我国法律如何规定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非婚生子女还是持歧视态度。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财产继承问题很难得到落实,仍然是社会需要关注的焦点。如果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就难于落实实处。

  三、非婚生子女准正的要件

  1.须有自然的血缘关系。非婚生子女须与生父母间有血缘关系,如果与生父母间无血缘关系,可由该子女、生母、生父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随时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以解除不实的亲子关系。

  关于血统关系确立的证明,国外民法一般规定,准许以任何方式证明生父或生母的身份,子女的母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女子,父亲为推定在母亲受孕期间与其同居的男子。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69条规定,准许以任何方式证明生父或生母的身份。德国民法典第1591条规定:“子女的母亲是子女所由之出生的女子。”第1600d条(2)规定:“在由法院确认父亲身份的程序中,推定在母亲受孕期间与其同居的男子为父亲。如果对父亲身份存在重大怀疑,则不适用此推定。”

  2.限于父母结婚前出生的子女。子女受胎于父母结婚以前,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如果生父不提起否认子女之诉,则当然为婚生子女。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前的非婚生子女准正问题应适用法定的准正制度。

  3.生父与生母结婚。生父与母结婚,必须合法有效。若其婚姻无效,自然无准正可言。至婚姻被撤销,因撤销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其准正不受影响。

  4.须经生父或母认领。非婚生子女经准正,是否须生父或母认领?有采否定说的,认为于准正后,仍须经认领始产生亲子关系,就会与认领制度产生重叠,且削减了准正制度的效果③。多数采肯定说,认为若非如此,则妻之子女而与夫无血统关系者,亦可能变为夫之准婚生子女,故于准正后,仍须由生父认领,始产生亲子关系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相关词条

  •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己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子女受胎或出生时一没有婚姻关系,之后取得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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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3: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