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逮捕通知书怎么做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收到逮捕通知书怎么做 收到逮捕通知书后,应该需要被逮捕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里。 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收到逮捕通知书怎么办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当侦查机关发出刑事拘留通知书之后,被害者或其亲属可依法委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在此期间内,律师有资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内容: 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与控告; 向侦查机关申请对其采取更为有利的强制性措施; 以及向侦查机关提出有关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罪行及案件相关情况的咨询建议,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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