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规定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如何规定 关于保险合同纷争之司法管辖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财产保险合同纷争引发的诉讼案件而言,若保险标的为机动车辆或在途货物,则可以由该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所在地、货物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对于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纷争的诉讼案件,则可由被保险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保险合同纷争之司法管辖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财产保险合同纷争引发的诉讼案件而言,若保险标的为机动车辆或在途货物,则可以由该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所在地、货物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而对于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纷争的诉讼案件,则可由被保险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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