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城市人法律界定是什么 |
分类 | 征地拆迁-宅基地 |
解答 |
一、宅基地城市人法律界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城镇宅基地的土地属性主要表现在其作为农村村民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成功获得使用权的、专门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方面。在所有权归属层面上,宅基地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则为集体经济组织;而从实际使用的角度来看,宅基地则是农民用以建设住宅的土地资源,建房农民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作为国家赋予农村村民(即农民)用于建造房屋以及附属建筑物的土地,城镇居民户口者并不具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城市人可以买吗 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自由买卖。 这是因为,个人在对待农村宅基地时,仅能享有用益物权,并不具有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本质上归属集体所有,然而宅基地之上所建设的房屋,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则有可能实现交易。 依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并有权依规利用该土地兴建住宅及附属设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也明确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至于农村以及城市近郊地区的土地,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均属农民集体所有; 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亦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村民用于建房的。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村民对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实践情形中,村民之间签署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特定程序的前提下,村民方可将自身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转让。 换言之,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其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村民凭借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方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无法获取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前,必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3)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在本村应满足“一户一宅”的要求,不得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 若一户中有多个子女且符合分户条件者,在依法办理分户手续之后,便可作为受让人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4)受让人还须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城镇宅基地的土地属性主要表现在其作为农村村民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成功获得使用权的、专门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方面。在所有权归属层面上,宅基地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则为集体经济组织;而从实际使用的角度来看,宅基地则是农民用以建设住宅的土地资源,建房农民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作为国家赋予农村村民(即农民)用于建造房屋以及附属建筑物的土地,城镇居民户口者并不具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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