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租赁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葛和争执。房地产租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依法享受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有哪一方未能享受合法权利或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就必然要发生房地产租赁纠纷。
问题 | 房屋互换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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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房屋互换纠纷处理公民之间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订立的互换房屋协议,经房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应认定有效,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或城市房屋互换 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换房发生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以前,且实际交换使用管理多年,又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互 换产权有效,但应着其补办过户手续。《条例》施行后,换房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发生纠纷后,一般应认定换房无效。如果有契约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在发生纠纷后,房管部门又补办了手续的,可认定为有效。如果是公民之间自愿协商互换私房承租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换房后经办理住房使用权交换手续,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已与新的承租人建立了新的租赁合同,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权的,除出租人追认的以外,一般应认定换房无效,责令各自腾房。 二、房屋互换纠纷处理原则(1)对因换房引起的纠纷,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为了方便人们生活,减少城市交通流量,有利于生产、工作,出租人对承租人换房的合理要求应予支持。 (2)换房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必须在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承租人互换住房后,与原出租人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的承租人应与出租人另订房屋租赁合同。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依法换房后,除有某种特殊情况外,出租人不得翻悔。 三、房屋互换纠纷分类这类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互换房屋后办理了产权证,各自对互换房屋行使了使用权和处分权,一方反悔发生的纠纷;另一种是房屋互换后未办理产权证,一方反悔的情况。 房屋互换纠纷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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